贴说网 > 社会 > 正文

​个人破产法要来了!欠债50万元以上不还,债权人可申请债务人破产

2025-05-30 06:59 来源:贴说网 点击:200

个人破产法要来了!欠债50万元以上不还,债权人可申请债务人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迎来首次立法。6月2日,深圳市相关部门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2006年我国正式颁布了《破产法》,对当时企业、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可谓是意义重大,不过这也只能算得上是"半部破产法",因为仅有仅有法人企业破产,事业单位、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不在法规范围之列。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包括借钱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投资理财项目、贷款自主创业等,由此可能会带来了个人财富增加,但同时也可能面临财富尽失甚至背上巨额债务的局面。

为了让"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有重新开始的机会,也为了让个人债权人的债务不变成坏账,个人破产法的实行已经迫在眉睫。正是基于这种背景,2019年3月个人破产制度被多方提及,在2019年10月份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也已在温州平阳顺利办结,214万元的债务只需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

虽然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在实践的过程中,但是相关的立法还没有出台。在这个过程中,深圳市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个人破产制度真正意义上的首次立法,对推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具体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不过,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实行,会成为债务人的保护伞,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证。为了消除人们的顾虑,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从而防止恶意讨债行为的发生。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必须已经连续三年缴纳深圳社保,这样债务人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经基本完善,在此基础上进行财产的清算,能让债权人得到债务人能力范围内的最大比例补偿。

《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同时,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尤其是,申请个人破产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债务人需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出现如果债务人如果存在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或者违规的高消费行为,就会被撤销破产许可,申请破产被被减免的债务也不作数,这将对恶意申请个人破产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总的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到了不得不实行的阶段,随着相关法规的制定已经提上日程,再加上税务登记、不动产登记、个人征信系统不断完善提供的支持,个人破产制度一定会给复杂的个人债务纷争带来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