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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编教师学校按学期订立劳动合同,不支付寒暑假工资是否合法?

2025-10-03 12:06 来源:贴说网 点击:

对非编教师学校按学期订立劳动合同,不支付寒暑假工资是否合法?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该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根据教师法的定义,教师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职业人士。无论是临时聘用的教师还是正式在编的教师,都有权享受带薪的寒暑假。教师的带薪寒暑假制度是基于他们的职业特点而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他们是否为学校的正式员工。学校不能以按学期签订短期聘用合同等方式来回避支付寒暑假工资的义务。

综上,对非编教师学校按学期订立劳动合同,不支付寒暑假工资的行为不合法。

相关案例:案号:(2019)桂民再458号

广西高院裁判结果,本院再审认为,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教师职业特点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与教师身份相关联,而与教师是否在编并无必然关联。在邓某签订的聘任合同中,他被招聘为保育员,但实际上他一直在从事幼儿教师的教学工作。对于这一事实,小学对邓某的寒暑假带薪休假权利应予以保障。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小学按学期与邓某签订合同,实际上是剥夺了他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根据对邓某与小学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进行的事实认定,按照假期前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薪金标准按月计算,小学应向邓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寒暑假期间工资9000元,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提到二审法院已经就邓某提出的索取寒暑假工资的诉求进行了推理判断,但这一判断并未在判决主文中体现出来。尽管邓某在再审申请中并未对二审法院关于寒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数额提出异议,但遗漏了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这将对法律文书的实质性结论产生重大影响,从而造成法律文书的严重缺陷,并直接影响到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不一致的问题不属于笔误情形。因此,邓某提出的要求补偿其在2013年至2015年寒暑假期间未获得的工资9000元的主张成立,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