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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与范冰冰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5-06-13 13:07 来源:贴说网 点击:119

韩雪与范冰冰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申5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雪,女,1993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范冰冰,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再审申请人韩雪因与被申请人范冰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5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雪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从未注册过微博账号,更未在微博或网络上发布过不当言论,申请人的微博账号非申请人注册、手机号也非本人号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就是微博账号的注册人或使用人。本案中发布文章的微博账号虽然登记的身份证号与申请人一致,但是,登记信息中并没有完整的身份证信息,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非本人注册或使用。因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微博账户系申请人注册或使用,此外,申请人也未授权任何人已自己的名义注册微博账户,更为发布过本案所述的文章。即使因本人身份证不慎丢失,而被他人恶意冒用、注册微博、发布文章,因申请人对此不存在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被申请人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因此,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范冰冰提交意见称,新浪微博的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说明》中披露的涉案微博用户认证信息显示涉案微博账号“券多多酱”的实名认证信息为“姓名:韩雪,身份证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据此被申请人针对即再审申请人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申请人是原审的适格被告。再审申请人韩雪提交的再审证据不能证明其不是涉案微博的注册者、使用者,根据新浪微博后台实名认证信息,原审法院认定其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有据。如再审申请人韩雪认为其没有实施过涉案侵权行为,系他人盗取其身份信息实施侵权行为,其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是否为被申请人名誉权之侵权人,申请人再审时提交的证明、证件等证据和本案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调查材料均不能明确证明申请人不是涉案微博的注册及使用者。原审判决作出申请人构成对被申请人名誉权的侵权的结论并无不当,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程度,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陈 伟

审 判 员陈剑华

审 判 员宋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葛秋庆

书 记 员周慧萌